原載於2026年8月23日,澳門日報即時新聞
政府認為,社團在服務居民、促進和諧、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與結社需求日益多元,現行法律已難以回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從完善結社權保障、統一主管實體、優化行政監管、規範社團內部治理、引導社團良性發展等方面提出了系統性的制度重構方案。這三大方向——完善結社權保障、統一監管主體、營造更優發展環境——正在為澳門社團社會搭建一個新的制度框架。
一、統一監管主體:從“多頭管理”到“一站式服務”
現行制度下,澳門社團管理長期處於“九龍治水”的分散狀態。當市民有意設立社團時,通常需要先後經過三個政府部門——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跟進有關程序,而設立後還須等待檢察院複檢是否合法。這種多頭管理的模式,不僅消耗了大量行政成本,更讓申請者無所適從——“當市民在設立社團的過程中有疑問時,未必可以清楚查詢到對應的對象”。
現行制度缺乏統一主責部門及監管機制,未能適應社會發展及國際反洗錢的要求。諮詢文本建議統一由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設立的整個流程、對申請作出決定,以及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同時,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將名稱審查、設立申請、登記等步驟整合,由身份證明局統一處理。身份證明局還將設立專門儲存社團相關資料的資料庫,包括已登記社團、處於保證期間的社團以及已經消滅的社團共三個資料庫。從“多頭管理”到“一站式服務”——這一轉變,既是行政效能的提升,更是治理邏輯的重塑。
二、規範設立與登記:讓“入口”更加清晰
在社團設立的“入口”環節,諮詢文本提出了系統性的規範要求。
首先,明確創立人及機關據位人的資格與人數。社團須由至少7名創立人提出申請。若涉及醫生、律師等特定專業範疇,須提交專業能力證明。對於以“總會”或相同意思詞語為名稱設立的社團,須有3個或以上相關社團同意加入。曾在三年內擔任因違法而被消滅社團的重要職位的人士,不可作為創立人。首屆機關據位人須由創立人擔任。
其次,細化章程核心內容。章程內至少須載明宗旨、機關組成、社團會址、機關據位人的具體任期及續期方式、會員大會的召集方式及運作、社團資金的來源方式及使用規則,以及社員的加入、退出及除名等條件。
此外,諮詢文本還對社團名稱及會址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社團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社團相同或產生混淆;會址須設於澳門,並獲地址所有權人同意,且一個地址最多可被3個社團登記為會址。規範化的“入口”,是為社團健康發展奠定第一塊基石。
三、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的有序平衡
結社自由受澳門基本法保障,但行使權利時仍須遵守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法律限制。為貫徹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建議: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身份證明局可拒絕有關社團的設立。身份證明局還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及意見,並可請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相關社團進行審查。
在境外社團監管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對非營利、非政治性的境外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搆進行規範。境外社團在澳設立分支機搆,須在外設立滿三年或以上,且只可在澳設一個分支機搆,除非經身份證明局考慮其與本澳的關聯及對本澳社會發展的貢獻等因素,認為確有必要及合理時,方可例外豁免。境外社團分支機搆的存續,取決於所屬境外社團的依法存續。非本地人社團(半數以上社員非本地居民)須每年提交社員更新資料,當局亦有權要求提交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
四、規範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
在內部治理方面,諮詢文本對社團會議的召集及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社員均能參與會議、直接對話及參與表決,並細化會議紀錄的應載內容。章程必須明確機關據位人的具體任期及續期方式,打破“終身制”的窠臼。
在外部監管方面,諮詢文本建議統一由身份證明局監管社團,可要求提交有關報告、計劃或相關資料等,並進一步規範社團運作的違規事宜。為防範外部勢力透過社團在本澳非法開展活動,諮詢文本規定:如社團接受本澳以外的實體的資助,除須將有關事實通知身份證明局外,經局方評估後尚可要求相關社團提交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如社團未有在法定期間內就修改章程、變更機關據位人、加入或退出在本澳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接受本澳以外實體的資助通知身份證明局,又或無合理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內或不按當局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或資料,可被科處行政處罰。
五、建立退出機制:讓“休眠社團”有序離場
“休眠社團”問題是此次修法要解決的核心痛點之一。現時本澳有逾1.2萬個社團,當中四成長期或從未運作。現行法律對不依法運作或長期不運作的社團缺乏退場機制。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社團須補正情況的規定——如未按法律規定選任或指定新的機關據位人、未有舉行會員大會通過年度帳目或資產負債表、未按身份證明局的決定作出糾正——現存的社團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特定期限內作出補正,期限屆滿沒有補正的,身份證明局可作出社團消滅的決定。
在社團消滅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完善相關機制。當社團的存在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檢察院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介入,向法院請求宣告社團消滅。同時,政府參照內地、香港、新加坡等地做法,建議賦權身份證明局在三種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一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二是不符合境外社團分支機搆登記維持有效要件的社團;三是無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補正的社團。身份證明局將在網站公佈已消滅及註銷社團的名單,讓社會大眾清晰存續情況。有關決定可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危害國安而被消滅的社團則不得上訴。
結語:為“新社團社會”搭建制度框架
從統一監管主體到規範設立程序,從築牢國家安全屏障到建立退出機制——《社團法律制度》正在為澳門社團社會搭建一個全新的制度框架。政府強調,在保障結社自由和社團自主的前提下,從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著手,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及合理監管,引導良性發展,平衡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這是一場從“寬鬆放任”走向“規範引導”、從“多頭管理”走向“統一監管”、從“有進無退”走向“進退有序”的制度變革。社團改革的制度藍圖已經繪就,接下來需要的,是全社會共同參與、凝聚共識,讓這部法律真正成為推動澳門社團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基石。
(澳門學者同盟創會主席吳志良——社團改革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