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本會章程修改草案
08/07/2011

  行政會日前已經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訂定信託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為六百萬澳門元,並訂定設立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一職,該職位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區居民中委任。草案還強化了監事會的職能,以及建議對以合約形式招聘的人員,適用私人勞動關係制度中對其較有利的規定。


  現行的《澳門基金會章程》自二○○一年生效至今已逾九年,在過去九年多的運作中,本會在促進、發展及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積累了重要的經驗,現需要根據社會發展和運作問題,修訂本會章程。


  此次的修訂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訂定信託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批給的資助金額,此修訂主要是鑒於信託委員會會期間隔較長,為實現公共行政倡導的效率原則,有必要訂定信託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批給資助的金額。草案規定該金額不超過六百萬元,以配合現行《澳門基金會章程》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


  此外,為完善本會的運作模式和提升工作效率,草案訂定設立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一職,以便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行政委員會副主席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區居民中委任。配合設立副主席,草案建議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權;主席可將該職權部分或全部授予副主席或其他委員。


  為增加本會的運作透明度,以助澳基會更好地達成其宗旨,草案還建議加強監事會的職能,增加監事會職權包括監察澳基會的運作及對適用法規的遵守,以及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或運作有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


  另外,草案還建議對於以合約形式招聘的人員,適用私人勞動關係制度中對其有利的規定。


  預計經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鑒於近期重新公佈。